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0********,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瓦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周某某等人在兴化市**镇**村**园区**手套厂拆除违章建房时,周某某被围墙砖块倒下砸在身上,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