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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咸丰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黔江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重庆黔江人张某某在黔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10月因与张某某关系不和,朱某某便离家出走,后在咸丰工作。2017年11月,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咸丰县***镇***村三组村民钟**,并与其交往,2018年7月,朱某某与钟**在**村办结婚酒,随后,二人在**村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6月,朱某某与钟**在咸丰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

2020年9月25日,朱某某与张某某在黔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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