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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36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市场急需口罩,陈某甲(已诉)遂通过倒卖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赚取差价,由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其开车送货,并赚取工资。2月下旬,陈某甲从林某乙处购进非医用口罩16000个,在明知口罩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将其中14000个非医用口罩作为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3.6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钱慧荣用于瑞安、平阳、衢州等地企业复工复产,销售金额共计51100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口罩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帮忙运送至瑞安塘下等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扣押涉案口罩178个。经抽样检测,涉案口罩细菌过滤效率项目和标识项目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在温州市龙湾沙城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口罩;

2.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转账记录、收据截图、刑事判决书;

3.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钱某某、陈某丙、木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抽样记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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