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铁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大厦**座**室。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交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郑某某、杨某某(已判刑)销售的是假冒**、**、**、**、**等品牌箱包、饰品、手表等物品,仍然在二人经营的店铺内担任店员帮助销售,该店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主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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