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丰县**镇**楼**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男性保健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并在其位于丰县**镇**街“**医药连锁**药店”内零售,其中以4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美国伟哥”1盒。
2019年3月18日,丰县公安局民警从该药店查获 “肾宝”1盒。经鉴定,上述“肾宝”“美国伟哥”内均检测出“西地那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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