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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80********,汉族,专科文化,泰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本市**街道**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2日重新收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泰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在代表公司对外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利用与客户谈售房价格,申请价格优惠等的职务便利,以帮戴某某、叶某某夫妇申请价格优惠为名,编造请工程方老板找**公司大老板拿优惠价格,工程方老板要8万元好处费的理由,向戴某某索要好处费8万元,归个人所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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