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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现住莒南县**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4日9时许,朱某某趁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刘某某家中,具体意图不明,另查明朱某某自2019年10月9以来多次私自进入刘某某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某未经被害人允许,私自进入被害人家中,但是意图不明,没有丢失物品。朱某某是如何进入被害人家中的,是否有拒不退出的行为不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妨碍被害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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