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22时许,酒后至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何某某家,未经允许翻墙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言语侮辱何某某及家人,后翻墙离开。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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