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22325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贞丰县**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永丰街道**村***组,家住贞丰县永丰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系贞丰县**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受贞丰县者相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贞丰县者相镇**中学工程项目建设,并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朱某在管理该项目时,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贞丰县者相镇**村占用土地137.15亩(耕地104.77亩、园地1.74亩、林地15.86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亩、交通运输用地1.16亩、其他土地12.86亩)用于修建贞丰县者相镇**中学,于2019年5月被贞丰县自然资源局处罚款2742966元,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已修建的六栋建筑尚未复垦,贞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测,未复垦的六栋建筑面积为13.3亩(基本农田12.01亩、其他土地1.29亩)。朱某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到贞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13.3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作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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