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市光洋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镇**街。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4日,朱某某租赁霸州市堂二里镇四街22亩土地。2016年初,朱某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占地面积22.7265亩(耕地17.5039亩,建设用地4.9118亩,农村道路0.3108亩)。后朱某某将该厂房用于经营霸州市光洋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互联网+环保优质板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为廊坊市2018年市重点产业项目。2018年11月27日,朱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堂二里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修改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地地块已符合规划。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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