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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5********,苗族,文化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住麻江县**街道**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发展麻江县蓝莓产业,2017年至2019年期间,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实施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2#公路、蓝莓创意工坊和蓝莓交易中心三个项目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林地,修建公路、建筑物等设施,非法占用林地共计213.948亩。

1、2017年12月开始,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麻江县龙山镇小山至蚂蚁坟实施麻江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2#公路项目建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林地,建设公路,非法占用麻江县龙山镇干桥村、青坪村狗屎坡等山的一般商品林林地3.7821公顷(折合56.7315亩)。

2、2017年3月开始,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经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占用林地手续,在麻江县**镇**村**坊项目建设,因麻江县财政资金困难未缴纳植被恢复费,未批先占,擅自开挖林地,修建附属设施非法占用麻江县龙山镇共和村马坡山一般商品林林地0.7046公顷(折合10.569亩)

3、2018年6月开始,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经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占用林地手续,在麻江县宣威镇**村**组的大冲山实施蓝莓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因麻江县财政资金困难未缴纳植被恢复费,未批先占,擅自开挖林地,修建附属设施非法占用麻江县宣威镇翁保村大冲山一般商品林林地9.7765公顷(折合146.6475亩)。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为公司项目建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到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交待其公司和自己在负责实施蓝莓创意工坊、蓝莓交易中心和麻江县**#**路三个项目时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事实。

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朱某某具有如下从宽处罚情节:                                             

1、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是县国有独资公司,现有的蓝莓基础配套设施已无法满足全县蓝莓发展需要,为加强蓝莓育苗、种植加工、冷链储运、电子商务、市场销售和农业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建设,提升蓝莓发展内生动力和发展潜力,**公司组织实施蓝莓创意工坊、蓝莓交易中心、现代高效农业园区2号路等项目,是为实现麻江县蓝莓产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助推扶贫。**公司在实施上述项目时,非法占用林地,但其是为了麻江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实施蓝莓创意工坊和蓝莓交易中心两个项目建设时,已完成占用林地编制设计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已通过审核,因资金困难,未能缴纳植被恢复费,为及时推进项目建设,造成未批先占,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3、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展蓝莓产业助推扶贫成效显著:一是通过土地流转利益联结4436户农户土地,共计17258.5525亩,土地流转总金额为30743309.41元。其中涉及贫困户1317户,贫困人口5345人,贫困户土地4251.85亩,流转金额7335628.09元。二是通过引导带动3698人就业,其中贫困人员就业1721人,涉及贫困户1674户。三是通过园区土地征收利益联结贫困户共计346户913.513亩38947386.48元。四是通过业态入股利益联结贫困户5户,其中民宿入股3户,年户均增收10000.00元以上,门面出租2户,年户均增收5000.00元以上。五是通过特惠贷入股分红资金利益联结贫困户2729户,户均增收4000.00元;通过蓝莓产业入股分红利益联结贫困户605户,户均增收4000.00元。通过蔬菜产业入股分红利益联结贫困户627户,户均增收900.00元。                                                                        

4、任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其犯罪是为国有公司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之。

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发展经营中,非法占用林地,触犯了刑法,应受刑事处罚,但对**公司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充分考虑麻江县域经**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依法对麻江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从宽处理,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助力全县脱贫攻坚,为县域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虑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小、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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