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敖汉旗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梁立新,内蒙古新洲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敖汉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2019年5月将位于**镇**组的**草地271亩非法开垦并种植了农作物荞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敖汉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所耕种地块是否为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34480元移送主管机关敖汉旗林业和草原局处理。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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