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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住****营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马场场部签订了一份《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将位于**马场**队**山南430亩地承包给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进行造林绿化和治理,自2008年起便在承包地块内种植农作物,当年种植的玉米,2009年将承包地块转租给**市**镇**嘎查村民王某某种植的玉米,2010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承包地块内种植了玉米,2014年至2016年在承包地块未种植农作物,2017年至2018年在承包地块内种植的玉米,2019年在承包的地块内种植的文冠果和高蛋草,所有承包地块一直由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个人经营,所获得利益均由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所得。

2018年2月6日,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聘请科右前旗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朱某某种植农作物的地块进行测量鉴定,鉴定结果为:被测量地块共七块,其中第①号地块面积为58.4813亩,此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第②号地块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场(17林班26小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实际测量面积133.1439亩,占林地面积为125.2009亩;第③号地块面积为209.8546亩,此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第④号地块面积为16.7241亩,此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第⑤号地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场(17林班14小班),林种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树种为杨树,实际测量面积为123.9730亩,占林地面积为117.4753亩;第⑥号地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场(17林班26小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实际测量面积38.9993亩,占林地面积36.2024亩,第⑦号地块面积为20.8351亩,此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上述被测量的七块地块中,有四处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有三处地块占用林地,三处林地总面积为278.8786亩,现林地地表植被已完全破坏,并已起垄种植农作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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