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5********,汉族,本科文化,原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芮某甲(已提起公诉)在高淳区先后成立江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易有限公司。2015 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芮某甲为满足个人资金周转需求,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高淳区桠溪街道顾陇集镇镇东路008号、桠溪街道永宁西大街9号、篮溪村安兴村设立门店,并安排葛某某、刘某某、芮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上述门店或者公司内,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以4%至10%不等的年化稳定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均由芮某甲个人安排使用。期间,芮某甲安排人员通过发传单、广告围裙等形式,在桠溪街道内的各村庄等地进行公开宣传。经审计,截止2018年5月14日,芮某甲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合计人民币12762.7922万元,未兑付的本金人民币4516.68591万元。

朱某某于2017年3月至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负责内部管理、人员考勤等工作,该公司主要从事消费卡充值结算业务。2017年12月,芮某甲停止该业务,以该公司以及南京**商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往卡内充值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朱某某在芮某甲的安排下,主持召开每周工作例会,会上对业务员就购卡理财业务进行督促和管理。经审计,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芮某甲以购卡理财的形式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合计人民币419万元,涉及人员56人,未兑付本金331.3859万元。

2018年12月27日,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某退出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