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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巷**号,户籍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3日再次移送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朱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以高息为诱惑,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17名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71.6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朱某某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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