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佐,湖南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7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湖南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地址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号**广场**号**楼**房。**公司法人苏某某(另案处理),系邢某甲(化名刑某乙,另案处理)的妻子;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邢某甲,负责公司的全盘运作和公司所有事务的决策;总经理是刘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公司的P2P平台“58车贷”的运营和维护。公司下设有人力行政部、运营中心、风控部、客服部、标的部、网销部、研发部、产品部、品牌策划中心、电商部等部门。公司的财务是由邢某甲直接领导,财务负责人是朱某某。“58车贷”(网址:https://www.58chedai.com)为**公司经营P2P网贷平台,2015年3月l2日开始上线运营。“58车贷”平台主要是通过**公司各线下门店收集借款人借款需求信息,之后经公司风控部进行审核和评估后,将借款需求信息反馈给公司标的部,再由公司标的部将借款需求信息制作成借款标的发布在“58车贷”平台,承诺10%-15%的年化率吸引投资者投资。
公司运营期间,刘某甲、朱某某伙同邢某甲等人明知公司无金融许可证,不具备向社会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仍在互联网上搭建P2P投资理财平台“58车贷”网,对外公开宣传并承诺给付投资者高额利息收益,违背P2P操作模式规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以线上支付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吸收投资款。经统计,截止平台停止运行时,共涉及投资参与人刘某乙、张某某等全国各地投资者5940人,共计收取集资款人民币886547622.93元,造成人民币3.05亿资金未兑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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