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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江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2000********,汉族,专科文化,江苏**技师学院学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颜某某、喻某某、火某甲、郑某某、蒋某某、火某乙(均另行处理)多次累计向被害人童某某放贷人民币7万余元并收取高额利息,后被害人童某某陆续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但仍对被害人童某某索要借款及高额利息。

2019年12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颜某某、喻某某、火某甲、郑某某等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厂房门口堵截被害人童某某,并将其带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车内以言语威胁逼迫其借钱还债。22时许,火某甲、颜某某、火某乙等人又将被害人童某某带至扬州市江都区**镇**游客服务中心逼迫其还款至当日23时30分许。期间,火某甲持刀恐吓并以拳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童某某,颜某某持刀、棒球棍恐吓并以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童某某。

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至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颜某某、喻某某、郑某某、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童某某带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秘密基地网吧楼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车内。期间,郑某某用皮带殴打被害人童某某,颜某某、喻某某在车内逼迫其还钱。后又将被害人童某某带至被蒋某某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镇的家中继续逼迫其还款至次日凌晨1时许。期间,喻某某以掌掴方式殴打被害人童某某,郑某某以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童某某。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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