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 ,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汉族,中专文化,邻水县鼎屏镇政府合同制员工,户籍地邻水县**镇古邻大道**段**号**单元**楼**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协助河南省襄城县公安局民警侦办涉枪案件时,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中发现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2019年3月15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所持有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非法持有枪支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