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永兴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并从朱某某居住的永兴县**镇**村**组的家中搜出二支土铳,其中一支土铳铳管已绣死,另一支土铳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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