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朱某某将自己非法持有的1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上交给慈利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
2.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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