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72********,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乡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上交了1支疑似半自动步枪(枪号8002904)、3枚疑似半自动步枪子弹。经甘孜州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和3枚疑似半自动步枪子弹由乡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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