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收破烂时收得单管火药枪一支,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至2019年9月25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发现并扣押。经鉴定:朱某某所涉火药枪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提取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图、指认照片;(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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