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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号,渔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4日被唐山市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渔船(冀曹渔Q4***)带6名雇工到达北纬北纬38 度37 分、东经118 度24 分附近海域进行捕捞。当上述人员正在下网时被海警执法艇发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带上述人员驾船逃跑。当日16时50分,该渔船被海警部门抓获。经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认定,其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魏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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