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村***号,渔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4日被唐山市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渔船(冀曹渔Q4***)带6名雇工到达北纬北纬38 度37 分、东经118 度24 分附近海域进行捕捞。当上述人员正在下网时被海警执法艇发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带上述人员驾船逃跑。当日16时50分,该渔船被海警部门抓获。经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认定,其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魏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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