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禁渔区邵水河高家坝电站下游200米区处的河里放了四条非法捕捞器具“地笼网”,10月15日9时许,朱某某在该河段收取“地笼网”里非法捕获的河鱼时,被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朱某某放的四条非法捕捞器具“地笼网”以及其非法捕获的3.99公斤河鱼。2020年10月15日15时许,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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