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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侦查机关重报,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去至小通江河通江县诺江镇石岭村4社(小地名岳家咀)河段下网捕鱼,该河段属于“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常年禁鱼区。次日,在其收网时被通江县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查获电子捕鱼器1台、条网22张、渔船1只、渔获物2千克(黄颡鱼0.7克、杂鱼1.3千克)。朱某某使用的条网为禁用工具。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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