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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大道北**巷**里**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陶某某(不起诉处理)来到仙桃市**站**水域附近,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器捕鱼。同月16日0时7分许,朱某某、陶某某被仙桃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量、清点,二人共非法捕捞鲫鱼等各类水产品69尾,重量为3.88千克。

2020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渔获物称重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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