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7********,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贵州行***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荔波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鱼机在荔波县**镇珠江流域**支流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朱某某共非法捕捞鱼鳅276条,鲤鱼35条,鲶鱼4条。案发后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电鱼机、塑料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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