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7********,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贵州行***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荔波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鱼机在荔波县**镇珠江流域**支流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朱某某共非法捕捞鱼鳅276条,鲤鱼35条,鲶鱼4条。案发后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电鱼机、塑料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