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市龙湾区**街**号家中,通过网络以人民币380元的向“魏兵”(微信名)购买“小太阳鹦鹉”两只。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区**路车站附近,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已不起诉)购买“小太阳鹦鹉”两只,均用于个人饲养,后上述鹦鹉孵化出一只鹦鹉雏鸟。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上述家中,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将上述鹦鹉雏鸟出售给杨某某(已不起诉)。2020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四只“小太阳鹦鹉”。
经鉴定,涉案的鹦鹉雏鸟是鹦鹉科黑帽锥尾鹦鹉的雏鸟,涉案的鹦鹉成鸟是鹦鹉科小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Ⅱ,每只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苹果8Plus手机壹只发还被不起诉人朱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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