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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11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30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红葵”鹦鹉属于受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以人民币19000元价格,向陈某某收购了一只“红葵”鹦鹉,用作宠物饲养。经鉴定,该只“红葵”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凤头鹦鹉科橙冠凤头鹦鹉。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少、用作宠物饲养,且动物没有死亡、社会危害小。被不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被扣押的橙冠凤头鹦鹉活体已移交本地动物保护公益组织饲养管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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