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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8日、2016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和罚款三百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魏某乙、魏某甲在聊天时提到魏某乙家小孩反复咳嗽,因曾听老人讲斑鸠可以治咳嗽,四人商定晚上去抓捕斑鸠。当晚20时许,朱某某、周某某、魏某乙、魏某甲一起至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指挥中心东侧星海湖北侧树林处,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猎捕斑鸠共7只。经鉴定,7只斑鸠中珠颈斑鸠1只、山斑鸠6只,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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