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街道**寺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依法逮捕,2020年9月1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崔翠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27日至6月19日,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13日、7月20日、10月1日);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崔某某驾驶改装过的浙F*****、浙F*****箱式货车在嘉兴市南湖区**镇**区等地,流动给张某某、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货车加注不合格柴油,其销售金额达102万余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国家政策变化原因,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依法处理。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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