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经营加油站需要的手续情况下,在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安路**路交汇北50米向东500米私自经营一非法加油站,以55000元价格购进10吨95号成品汽油销售,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不清,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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