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经营加油站需要的手续情况下,在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安路**路交汇北50米向东500米私自经营一非法加油站,以55000元价格购进10吨95号成品汽油销售,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不清,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