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妻子肖某某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郯城县子房液化气站购进液化气,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加价零售给他人,期间购进约9000公斤、4-5万元的液化气。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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