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妻子肖某某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郯城县子房液化气站购进液化气,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加价零售给他人,期间购进约9000公斤、4-5万元的液化气。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