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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廊坊市广阳区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逮捕,因朱某某身体原因未能执行。2020年7月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到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未经许可,在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外的工地上私自经营买卖柴油,分别向田某甲、王某某、田某乙等人出售70000余元柴油,朱某某通过买卖柴油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森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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