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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庄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本市接受梁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市**街道**路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作案工具vivoPlay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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