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8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租赁铸造厂房及厂房内设备2台中频炉,自己又出资购置2台中频炉及其他相关设备,并经甘肃**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进行厂房改造及现场安装。2019年1月,朱某某未经批准并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和淘汰的中频炉,从兰州、银川等地购进大量不锈钢边角废料及少量镍、铬等金属材料,利用中频炉融化,铸造不锈钢合金试生产。2019年3月2日至4月10日朱某某先后购进牌号201和202的边角废料共170吨、牌号304的边角废料40吨,共生产牌号201和202的不锈钢铸造合金160吨、牌号304的不锈钢铸造合金40吨,全部销往江苏省兴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销售201和202牌号的不锈钢铸造合金160吨(5300元/吨)金额84.8万元,304牌号的不锈钢铸造合金40吨(10300元/吨)金额41.2万元,共计销售金额126万元;江苏省兴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将购买的200吨不锈钢铸造合金全部用于生产成品法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不锈钢合金的铸造,并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和淘汰的中频炉, 生产并销售不锈钢合金数量较多,且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律、法规,甚至因此扰乱了市场秩序,但是与国家特许经营制度无关,只能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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