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8年1月至4月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联系及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向李某某销售HEETS 、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3960元。
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综合考虑其在中乌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疫情防控所作出的社会贡献以及海外企业的发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的朱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