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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巷**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北京**有限公司司机。因非法储存柴油,于2018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畅,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舒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辖区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男友朱某某向穆某某(男,57岁,西城人)非法出售柴油75639元、向武某某(男,49岁,石景山人)非法出售柴油2823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朱某某参与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军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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