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使自己在安顺市西秀区**镇**村**购物中心能够顺利营业,便与其表哥周某某从安顺前往织金县多家烟酒店收购香烟涉6个品牌共计1059条,其中红金龙(硬红龙)832条、遵义(软)123条、云烟(紫)50条、贵烟(硬黄精品)40条、贵烟(硬高遵)11条、芙蓉王(硬)3条,收购金额共计57188元。收购上述香烟后驾车从织金东收费站返回安顺市时,因无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织金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朱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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