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并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友杏,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芙蓉,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驾驶贵F*****号货车从云南省宣威市运输烟叶欲到贵州省毕节市进行贩卖。次日00时40分许,途经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五一桥超限运输检查站时被查获,现场查获烟叶138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69425.04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涉案烟叶1380公斤,由扣押机关盘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华为手机一部,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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