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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水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吉水县人,住吉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一次退查,吉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日一次重报。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保证吉水县***国道**项目建设的水泥供应,2020年5月9日上午*****有限公司在**镇**村开工建设搅拌站,搅拌站建设地点位于**林场**工区**米左右,该工程的施工由王某某负责管理,王某某联系傅某某,要傅某某请机械过来进行清表工程。清表工程前,**镇政府的彭某某交代王某某施工范围内有樟树,不要动樟树。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要求傅某某和铲车司机把清表范围内的植物都铲除掉。施工当日10时左右,傅某某指挥铲车司机朱某某施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生长在工地靠废弃水泥路边的两株樟树连根推倒。警方介入后第二天,王某某等人将被推倒的两株樟树重新种植(现已枯死)。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环境司法鉴定:吉水县**镇**村建筑施工被采伐的的树木为樟树,也称香樟,毁坏了2株,毁坏的立木蓄积0.1796立方米,香樟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经专家鉴定意见,王某某、傅某某、朱某某恢复2株被采伐樟树共需直接费用1495元。

朱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2株,立木蓄积0.179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双倍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朱某某因受雇请于傅某某而参与到搅拌站清表工程中,被不起诉人是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为排除搅拌站建设的影响而放任了樟树被采挖的后果发生,其本人并不谋求任何个人非法利益,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吉水县***国道**项目是我县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我县的交通状况和城市面貌,从保重大项目的角度,本案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项目的持续推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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