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昭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昭平县昭平镇上楠村庙王组朱某某和徐某某二人于2020年2月9日下午2时许一同约定前往架检冲(小地名)采挖人头蕨(桫椤),在采挖的过程中朱某某还将采挖人头蕨的视频发至朋友圈。昭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二人家中共查获3株已去皮的疑似人头蕨。经其二人描述,该三株即为二人于2月9日共同采挖的人头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3株疑似人头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检材012020021301J01中植物共3份,经检验,均具备如下特征:茎粗壮,圆柱形,有复杂的网状中柱,髓部有硬化的维管束。以上特征确认为桫椤植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昭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证人头蕨植物枝干、及植物枝干切片退回森林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