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深圳市龙华区******有限公司股东,江西瑞昌人,户籍地瑞昌市**镇**村**组,现住深圳市龙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洗钱罪,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窝藏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非法采矿罪
2010年5月,为垄断长江水域瑞昌市段非法采矿业务、控制砂石价和共同应对执法部门执法。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均已判决)等人整合在长江非法采砂的船只,成立瑞昌市老鼠尾经营站,该经营站采取股份制形式,股东以砂场、设备或采砂船等作价入股并参与分红,总股价1890万元。2010年左右,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先后投资20万元入股该经营站,挂在朱某乙名下。2010年5月以来,经营站在未取得河道砂石许可证情况下,采取统一排版盗砂、安排人员放哨、对抗执法部门等方式,组织采砂船在长江鄂赣边界的老鼠尾以及周边水域采砂活动,并制定了统一收购销售等工作、奖励和分红制度,获巨额非法利益。2010年5月至2014年底,获取的非法利润以赞助款、自然资源补偿费名义按20%的比例付给朱**村委会,余下利润按股份比例分红,其中,朱某某2010年至2014年分红共计13万元。经鉴定,2011年至2015年,经营站共支付给朱**村委会人民币484.2048万元,2016年变更为瑞昌市码头镇朱**村华林货场,朱某某累计分红30万计入其股份为50万,其中2016年至2018年共计人民币292950元
(二)窝藏罪
2012年10月13日,朱某乙、朱某丁、朱某戊等6人(均已判决)与程某甲、程某乙等4人持械在九江县城子镇聚众斗殴,致程某甲、程某乙、崔某某3人轻伤甲级。当晚,朱某乙向朱某甲汇报后,朱某甲指使王某甲安排王某乙驾车将朱某丁、朱某戊送往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处躲藏。2012年10月14日至1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明知朱某丁、朱某戊因打伤他人到其住处躲藏,仍为其提供住宿、吃饭、唱歌、送行等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窝藏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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