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骗取贷款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59********,汉族,高中文化,鸡东县**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鸡东县鸡东镇******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鸡东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吕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2日以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8月1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25日、9月10日延长审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案

2013年10月中旬,因开发交通大厦资金周转需要,鸡东县吕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与合伙人吕某某共谋找他人顶名办理按揭贷款,二人先后找到葛振民等27人帮助办理顶名贷款。朱某某、吕某某虚构了27名购房人购买交通大厦房屋的事实,以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为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分行申请按揭贷款业务。朱某某、吕某某指使他人(财务人员会计关秀莲,出纳杨晓杰等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首期付款收据》等申请材料,隐瞒公司资金链断裂,开发已陷入困境,找人顶名贷款的真实情况。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分行共计向鸡东县吕某某公司账户发放贷款663.9万元,被朱某某、吕某某用于建设交通大厦楼盘。朱某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杨某某于贷款到期后用公司资金偿还部分房贷。银行出具说明至今未发生损失。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2012年1月18日吕某某为购卖钢材,向鸡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朱某某及妻子周某某、吕某某公司为该笔债保证,吕某某指示将该笔借款转入朱某某工商银行卡内。  

2014年朱某某、吕某某经营鸡东县吕某某公司期间,因资金不足分四次向刘吕某某(鸡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借款,共计800万元,并签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刘某某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20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汇款给吕某某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1.2014年1月19日借款人吕某某借款300万元,朱某某、吕某某公司为该笔债担保,刘某某当天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汇款给吕某某300万元;

2.2014年4月30日借款人朱某某借款300万元,朱某某妻子周春芝、朱卫、吕某某、吕某某公司为该笔债担保。刘吕某某当天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汇款给朱某某300万元;

3.2014年6月6日借款人朱某某借款100万元,朱某某、吕某某、吕某某公司为该笔债担保。刘吕某某当天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汇款给吕某某100万元;

4.2014年6月20日借款人吕某某借款100万元,朱某某、吕某某公司为该笔债担保,刘吕某某当天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汇款给吕某某100万元。

朱某某借款时提供鸡东县交通大厦一号楼部分住宅作为抵押。为了保证抵押房屋不再出售,借款时朱某某提供了分别为2014年1月17日、2014年4月30日的2份以鸡东县吕某某公司名义向“鸡东县房产管理处”的请示,内容为“交通大厦壹号楼部分门市及住宅卖给刘吕某某(附名单壹份),望房产局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除本人办理房照外,其它任何人不能代办房照,如有退回或转卖他人必须本人同意方可办理,同时也不再为其它部门办理转让、抵押事宜”,并盖有“鸡东县房产管理处”的印章。另,鸡东县吕某某公司与刘吕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4月30日签订了标的为住宅楼1322.06平方米、50户住宅楼5599.2平方米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未偿还上述5笔借款,2016年6月,鸡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吕某某将朱某某、吕某某及连带保证人起诉至鸡冠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双方于2016年7月21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2016年7月24日前借款人同保证人连带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偿还7615332元,尚欠1014万元。

2019年10月29日刘吕某某报案,称在向朱某某索要欠款的过程中发现朱某某提供2份请示“鸡东县房产管理处”的公章是假的,经鉴定,与鸡东县房产处提供的真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鸡东县房产管理处出具说明,鸡东县吕某某公司在2014年度在我处没有办理过任何关于我单位加盖过公章的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规定: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朱某某、吕某某骗取贷款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

现有证据认定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发生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4月30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适用不起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