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建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股东马某某,以朱某某实际控制的企业为钢材卖方,**实业有限公司为买方,虚构钢材贸易合同,并多次使用虚构的合同向民泰银行杭州分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将贷款资金经由卖方企业账户转出,多次转账后挪用或借给他人,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无法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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