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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住安徽省五河县******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朱*醉酒后驾驶车牌照为皖C*****,灰色东风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城关镇出发到五河县朱顶镇,沿三王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2.​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 被不起诉人朱*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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