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朱*醉酒后驾驶车牌照为皖C*****,灰色东风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城关镇出发到五河县朱顶镇,沿三王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2.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 被不起诉人朱*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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