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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朱某乙(已判决)将盗窃所得的11500元人民币、金项链等财物交给同案人朱某丙(不起诉)保管。后朱某丙听闻朱某乙被抓,并于2019年12月24日将上述现金、金项链等物品交给朱某乙的父亲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甲明知是上述物品是赃物,仍将上述物品藏匿于澄迈县**镇**村自家一楼楼顶的杂物处。

2019年12月25日,澄迈县公安局民警在朱某甲住处扣押到3条金项链、6个金手镯、3枚金戒指、2枚耳钉、现金人民币11500元、1枚疑似光银元、1张中国航天纪念币、37张疑似外币。

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被盗的3条金项链、6个金手镯、3枚金戒指、2枚耳钉均系足金制品,被盗的1枚疑似光银元系锌、铜饰品。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条金项链、6个金手镯、3枚金戒指、2枚耳钉、1枚疑似光银元总价值为人民币48219元。

经中国银行澄迈支行对王某某家被盗窃的外币进行鉴定和价格认定,鉴定意见是:王某某家被盗窃的外币的币种和价值为美元约等于人民币168.03元,泰国铢等于人民币368.88元,韩元约等于人民币33.43元,新加坡币约等于人民币29元,其他六张为未知货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报告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及同案人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李云林

                                书 记 员:王  雯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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