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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2********,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之**。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以后,于2019年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20日17时许,朱某乙(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东大道**号附近与正在捡废弃砖头铺路的同村朱某丙发生矛盾,后朱某乙及其儿子朱某甲和朱某丙发生打斗,在打斗期间朱某丙使用过砖头打朱某乙,朱某乙及其儿子朱某甲通过拳打脚踢对朱某丙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朱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方打斗期间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目睹打斗过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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