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0********,汉族,大学文化,朝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同为朝阳市双塔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继军,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朱某乙商量后,在朝阳**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无螺纹钢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以销售方为**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方为朝阳**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500500元,支付开票方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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