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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肖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井研县**巷**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绰号“徒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铜梁县人,住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乙,绰号“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井研县**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78********,汉族,初中,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井研县**道**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住井研县**市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郭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朱某乙、郭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等人驾驶货车到井研县王村镇金玉矿产品有限公司,超载运输砂石到仁寿县汪洋镇四川路桥公司成宜高速路工地,由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小轿车在车队前方观察、望风,通过对讲机通风报信,逃避执法部门检查。19时许,车队行经仁寿县慈航镇往彰加镇方向行驶,朱某甲观察到有警车尾随,朱功全等人驾车往仁寿县彰加镇方向逃跑,肖某某驾驶货车在车队最后,根据朱某甲的安排,肖某某驾驶货车行驶在道路中心位置阻止警车超车,民警杨涛驾驶川*****号警车在超车过程中多次遭到肖某某驾驶的车祸恶意别车,造成川*****号警车右侧反光镜受损。

仁寿县公安局彰加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通报后,驾驶川*****警号警车停在仁寿县彰加镇礼周村3组慈彰路6km+900m直行道路中间,闪烁警灯并鸣响警笛,设置临时拦截点,拦截超载货车。李永东为逃避处罚,不顾民警停车示意及鸣枪示警,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开川*****警号警车,继续向前行驶。民警开枪射击李某某驾驶的川******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轮,由于车辆右后轮被打爆,李永东驾车行驶约290米后,被迫停车。

案发后,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郭某某、王某某、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郭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郭某某、王某某、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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